(2015)煙芝刑初字第102號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法院(2015-4-10)
(2015)煙芝刑初字第102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黑龍江省湯原縣竹簾鎮(zhèn)吉利村村民,住。1996年7月1日因流氓被佳木斯市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勞動教養(yǎng)三年;2001年9月29日因犯盜竊罪被湯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2006年7月30日因犯盜竊罪、故意傷害罪被湯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2008年6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伊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014年5月16日減刑釋放。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qū)彙?br>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煙芝檢公三刑訴(2015)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高珺,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14時許,被告人李某醉酒后無證駕駛魯K×××××小型普通客車沿煙臺市芝罘區(qū)機場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黃務現(xiàn)代果蔬市場路口南200米處,與違規(guī)掉頭的孫某駕駛的魯F×××××小型普通客車相撞,致兩車損壞。經(jīng)鑒定,被告人李某每100毫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24.7毫克。經(jīng)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人李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人李某在明知對方報警的情況下,仍在現(xiàn)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案發(fā)后,雙方協(xié)商一致,車輛損失各自承擔。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孫某的陳述,視聽資料,血樣提取登記表,(煙)公(交)鑒(化)字(2014)420號理化檢驗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008)依刑初字第52號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公安機關出具的查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并曾因故意犯罪多次受過刑事處罰,現(xiàn)又犯罪,依法予以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趙 文 娟
人民陪審員 徐 桂 萍
人民陪審員 夏 德 家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書 記 員 楊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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