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188號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3-30)
(2015)平刑初字第18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農(nóng)民,住平度市。2014年12月29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于住所地。2015年3月13日經(jīng)本院決定逮捕,同年3月18日由平度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公刑訴(2015)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吉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4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趙某醉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平度市朱諸路由南向北行駛至63KM+990M處時與行人姜桂榮相撞,致車輛損壞,趙某、姜桂榮受傷。經(jīng)鑒定,被告人趙某案發(fā)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3mg/100ml。
庭審中,公訴人訊問了被告人,宣讀并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破案經(jīng)過,被告人供述,書證,鑒定意見,戶籍證明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趙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未提出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趙某醉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平度市朱諸路由南向北行駛至63KM+990M處時與行人姜桂榮相撞,致車輛損壞,趙某、姜桂榮受傷。經(jīng)鑒定,被告人趙某案發(fā)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3mg/100ml。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報案記錄、破獲經(jīng)過,證實案發(fā)的時間、地點、破獲的事實。
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趙某的身份情況。
3.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趙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被告人趙某的供述,證實醉酒后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
(三)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事故現(xiàn)場照片,證實被告人趙某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現(xiàn)場情況。
(四)平度市公安局乙醇檢驗報告,證實在趙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的含量為133mg/100ml。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應受刑罰的處罰。被告人趙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適用法律得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楊倫臣
人民陪審員 劉煥閣
人民陪審員 姜進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孫 璐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