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刑初字第80號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法院(2015-3-2)
(2015)菏牡刑初字第80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農(nóng)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qū)彙?br>
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菏牡檢刑訴(2015)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于二○一五年二月六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明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7日23時許,在菏澤市牡丹區(qū)東方紅大街bbK酒吧內(nèi),被告人張某等人與被害人李曉軍等人因瑣事發(fā)生口角,后雙方打架,張某用拳頭毆打李曉軍頭面部,致李某鼻部受傷。經(jīng)鑒定,李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被告人張某于2014年11月4日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孟祥東的證言、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制作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戶籍證明等其他書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民事部分已與被害人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90000元,對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依法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吳登銀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劉 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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