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刑初字第97號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法院(2015-3-10)
(2015)菏牡刑初字第9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農民。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菏澤市看守所。
辯護人楊永濤,山東誠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菏牡檢公刑訴(2015)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劉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吳金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辯護人楊永濤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與趙來福(另案處理)預謀后,于2013年10月24日,以劉某的名義偽造了虛假的房屋所有權證(菏房權證市直字第××號)一本,并與趙來福用此證向他人抵押借款。后經菏澤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證明,該房產證系假證。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馬某證言,房屋買賣協(xié)議及借條,公安機關扣押的“菏房權證市直字第××號”房屋所有權證書,菏澤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出具的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還出示了下列證據(jù):被告人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及辦案說明等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明知公民無權制作房屋所有權證書,仍伙同他人偽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建議對被告人劉某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因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擾亂了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秩序和信譽,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不宜判處緩刑,故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
二、被告人劉某偽造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劉秀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張艷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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