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刑初字第38號
——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qū)人民法院(2015-4-17)
(2015)岱刑初字第38號
公訴機關泰安市岱岳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山東省龍口市人,現(xiàn)住棗莊。因涉嫌受賄罪經(jīng)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3年5月27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同年11月24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014年3月11日泰安市人民檢察院指定泰安市岱岳區(qū)人民檢察院管轄,經(jīng)泰安市岱岳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4年12月4日對被告人采取監(jiān)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辯護人吳峰,北京市百瑞(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泰安市岱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泰岱檢公訴刑訴(2015)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受賄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安市岱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成娜、張東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及其辯護人吳峰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泰安市岱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利用其丈夫王某甲(已判刑)擔任棗莊礦業(yè)集團公司總經(jīng)理的職務便利,自2011年春節(jié)至2013年春節(jié),接受吳某甲的請托,為吳某甲之妻仲某工作調動謀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吳某甲所送人民幣現(xiàn)金70000元,黃金手鐲一對、黃金長命鎖一把(價值8578元),共計折合人民幣78578元。
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被告人供述與便解、證人證言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某利用其丈夫王某甲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高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高某與吳某甲、仲某夫婦兩家是世交,平時就有人情往來,收受吳某甲、仲某夫婦的財物系禮尚往來,與刑法規(guī)定的受賄犯罪有本質的區(qū)別。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是從犯,應對被告人減輕處罰或免予刑事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高某利用其丈夫王某甲(已判刑)擔任棗莊礦業(yè)集團公司總經(jīng)理的職務便利,接受吳某甲的請托,向其丈夫王某甲轉達為吳某甲之妻仲某調動工作的請托事項。被告人高某分別于2011年春節(jié)前、2012年春節(jié)前、2013年春節(jié)前,三次收受吳某甲所送現(xiàn)金70000元,黃金手鐲一對及黃金長命鎖一把(價值8578元),共計折合人民幣78578元,并為吳某甲之妻仲某工作調動謀取利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書證
(1)被告人高某身份證復印件、人口信息各一份
證實:被告人高某的身份情況。
(2)干部行政介紹信、工資轉移證、干部商調函、干部調配登記表一宗
證實:仲某工作調動事實。
(3)棗礦集團中心醫(yī)院章程、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guī)定一宗
證實:事業(yè)單位人事調動的正常程序。
(4)扣押財物、文件清單一份
證實:泰安市人民檢察院于2013年11月6日從王某甲處扣押長命鎖一個、手鐲一對。
(5)扣押首飾照片(金鐲子一對、長命鎖一個)一宗
證實:涉案黃金制品的式樣及價值。
(6)隆福珠寶金行珠寶保證單、證明各一份
證實:涉案黃金制品的價值及銷售事實。
(7)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泰刑二初字第4號刑事判決書一份
證實: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在該判決書中已確認。王某甲的任職情況及因貪污、受賄判刑的情況。
(8)指定管轄決定書一份
證實:該案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泰安市岱岳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2、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甲的證言
證實:吳某甲和仲某結婚后一直兩地分局,他們很想將仲某調到棗莊工作,為此吳某甲、仲某和他們的父母多次找我請我?guī)兔Α?007年上半年,我讓孫某把仲某調到了棗礦集團中心醫(yī)院工作,為減少影響,2008年初,我又找了薛城區(qū)委書記岳德川,讓岳德川把仲某調到薛城區(qū)地方醫(yī)院工作。2011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其下班回家后,高某告訴我吳某甲和仲某夫婦來家里送了2萬元現(xiàn)金,說是感謝給仲某調動工作,高某推辭不過就收下了,錢就由高某負責保管。2012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我下班后高某告訴他,吳某甲送來了5萬元現(xiàn)金,高某推辭不過就收下了,這5萬元由高某保管。2013年春節(jié)期間,女婿和外孫回棗莊過年時,201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我下班回家后高某告訴我,吳某甲和仲某夫婦來家里給外孫李金宏送了一對黃金手鐲和一個金質長命鎖,我聽后明白了,吳某甲和仲某的意思是以給李金宏禮物為借口,向我表示感謝。
吳某甲送的現(xiàn)金都由高某保管,與我和高某的工資收入混在一起用于日常家庭開支了。金手鐲和長命鎖,因為翟延華添了孫子我讓高某給了翟延華。
并證實吳某甲和仲某結婚時,我給吳某甲隨了1萬元錢,仲某生孩子時,我給其隨了5000元或6000元。
(2)證人吳某甲的證言
證實:2011年春節(jié)前至2013年春節(jié)前,為感謝王某甲幫助妻子仲某調動工作,其和仲某送給王某甲7萬元現(xiàn)金和價值8000多元的黃金制品。并證實其與仲某結婚時,王某甲、高某隨了1000元的彩禮,女兒出生時,王某甲和高某并不知道未隨禮錢。王某甲的女兒王懿結婚時其與仲某不知道,過后知道后送給高某價值4000多元的黃金項鏈。
(3)證人仲某的證言
證實:同吳某甲證實內容一致。并證實2萬元的行賄款來源是吳某甲賣酒水的錢,5萬元的行賄款來源是做石料生意的錢,8000多元黃金制品的錢是吳某甲的零用錢。
(4)證人孫某(原任棗礦集團黨委常委組織部長、人事處長,現(xiàn)退休)的證言
證實:王某甲讓其給仲某辦人事調動,其安排人事處的人去給仲某辦調動手續(xù),其和棗礦集團中心醫(yī)院的院長王某乙說王某甲有個親戚要調到該醫(yī)院上班,看著給安排一下,王某乙答應辦好,這樣后來手續(xù)就辦好了,王某甲就把仲某安排到棗礦集團中心醫(yī)院上班了。后來王某甲怕對其個人影響不好,讓孫某找找地方上的關系,把仲某安排到地方上班,于是孫某又找到了時任薛城區(qū)區(qū)長、后來任薛城區(qū)書記的岳德川,把仲某安排到薛城區(qū)人民醫(yī)院工作了,中間王某甲和岳德川怎么協(xié)調的孫某不知情。
(5)證人王某乙的證言
證實:同孫某證實內容。其安排醫(yī)院人事科長于某具體辦理的調動手續(xù)。王某甲未直接向其打招呼,中間隔了兩層領導,是孫某安排的這個事情。
(6)證人于某的證言
證實:2007年的時候中心醫(yī)院原院長王某乙說集團公司領導安排調入醫(yī)院一個叫仲某的職工,是于廣坤具體辦理的接受手續(xù)
(7)證人吳某乙的證言
證實:其2007年11月?lián)窝Τ菂^(qū)區(qū)長時,前任區(qū)長岳德川告訴其棗礦集團王某甲的一個親戚想調到薛城區(qū)地方上的醫(yī)院,讓吳某乙給她辦手續(xù),2008年春節(jié)期間,岳德川書記因該事還催促過一次,到了2008年春節(jié)后,吳某乙在仲某的干部商調函上簽署了同意調入的意見后,安排薛城區(qū)人事局具體給仲某辦理了調動手續(xù),將其由棗礦集團掉入了薛城區(qū)人民醫(yī)院工作。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與辯解
證實:因幫助吳某甲之妻仲某調動工作,先后收受吳某甲所送現(xiàn)金70000元、黃金手鐲一對、黃金長命鎖一把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真實合法,與待證事實相關聯(lián),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利用其夫王某甲的職務之便,接受請托人的請托,非法收受請托人的財物,并向其夫轉達請托事項,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且被告人高某之夫王某甲因犯受賄罪被判處刑罰,被告人高某的行為應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高某的辯護人辯稱的“收受吳某甲財物是禮尚往來,與受賄罪有本質的區(qū)別”的意見,經(jīng)查,認定被告人高某收受吳某甲財物,并為其謀取利益的事實,既有證人證言、書證證實,又有被告人供述予以證實,供證一致,足以認定。被告人收受吳某甲財物的行為不符合正常禮尚往來的特征,其行為符合受賄罪所具有的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因此其辯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輔助作用,可認定為從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高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適用緩刑。綜上,根據(jù)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平
審 判 員 李冰
人民陪審員 程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馬慧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