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92號
——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2015-3-20)
(2015)泰民初字第92號
原告肖某某,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漢族,江西省泰和縣人,住泰和縣。
委托代理人曾正福,泰和縣為民法律服務(wù)所法律服務(wù)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涂某某,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漢族,江西省泰和縣人,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肖某某與被告涂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dān)。
審判員 劉玉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 葉斌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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