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初字第1130號
——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2015-1-9)
(2014)泰民初字第1130號
原告郭某某,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漢族,江西省泰和縣人,住泰和縣。
委托代理人劉建偉,江西西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杜曦,江西西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楊某某,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漢族,江西省泰和縣人,住泰和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郭某某訴被告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依法于2014年11月20日向原告發(fā)出開庭傳票,傳喚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到庭參加訴訟,原告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本案訴訟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劉玉珍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葉斌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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