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一初字第120號
——江西省九江縣人民法院(2015-4-1)
(2015)九民一初字第120號
原告蘇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袁毓明,江西潯原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蔡彬,江西潯原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夏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蘇某訴被告夏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蘇某以其與被告夏某已自愿達成離婚協(xié)議并已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xù)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對自己的權利所作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應當予以準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蘇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蘇某承擔。
審判員 徐宜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 殷勵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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