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民初字第02861號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2015-3-30)
(2014)渝民初字第02861號
原告鄧某,女,1972年11月14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鄒蘇萍,江西金春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簡某,男,1971年11月15日,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泉仔、曹星,江西新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鄧某與被告簡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鄧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簡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鄧某自愿要求撤回起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鄧某撤回對被告簡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一百五十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鄧某承擔。
代理審判員 黃小紅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李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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