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0596號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2015-3-27)
(2015)渝民初字第00596號
原告龔某某,男,1972年9月3日生。
被告郭某某,女,1976年1月2日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龔某某與被告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龔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郭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訴,系其真實(shí)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龔某某撤回對被告郭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減半收取為400元,由原告龔某某承擔(dān)。
審判員 黃愛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林新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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