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0025號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2015-2-28)
(2015)渝民初字第00025號
原告黃某某,女,1986年4月28日生,漢族,住新余市渝水區(qū)。
被告寧某某,男,1986年9月8日生,漢族,住新余市渝水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黃某某(下稱原告)與被告寧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寧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黃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一百五十五元,由原告黃某某承擔(dān)。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代理審判員 !『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劉小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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