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0147號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2015-2-28)
(2015)渝民初字第00147號
原告廖某,女,1992年9月4日生,漢族。
被告胡某某,男,1986年5月28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廖某(下稱原告)與被告胡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胡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廖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一百五十五元,由原告廖某承擔。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劉小文
人民陪審員 胡香平
人民陪審員 劉根芽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劉小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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