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1027號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2015-4-22)
(2015)渝民初字第01027號
原告黃某蘭,女,1983年12月11日生,漢族。
被告黃某平,男,1981年9月20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黃某蘭(下稱原告)與被告黃某平(下稱被告)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黃某平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黃某蘭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一百五十五元,由原告黃某蘭承擔。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代理審判員 !『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劉小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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