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初字第20號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1-7)
(2015)漳刑初字第20號
公訴機關(guān)漳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出生于漳平市,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4年12月4日被漳平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彛?014年12月29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取保候?qū)彙,F(xiàn)居家候?qū)彙?br>
漳平市人民檢察院以漳檢公刑訴(2014)11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小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在漳平市西園鎮(zhèn)基太村家中,在葉某某(已判刑)向其販賣摩托車時,明知是葉某某盜竊得來的摩托車,仍以人民幣600元的價格向葉某某買下一輛五本牌兩輪摩托車(發(fā)動機號12050122,車牌號閩FSR814),經(jīng)漳平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摩托車價值人民幣5100元。經(jīng)核查,該車系被害人黃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停放在漳平市菁城街道東環(huán)路80幢502號房一樓門口被盜竊的摩托車。2014年4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傳喚到案。現(xiàn)該摩托車已被追回歸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葉某某的證言,被害人黃某某的陳述,機動車行駛證及登記信息表、辨認筆錄、現(xiàn)場照片、漳平市公安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領(lǐng)條、本院(2014)漳刑初字第137號刑事判決書、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表、到案經(jīng)過,漳平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漳價認(2014)006號價格鑒定結(jié)論意見書,被告人林某某的戶籍證明及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相關(guān)法律文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其所購買的摩托車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購買,該贓車價值人民幣5100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yīng)依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應(yīng)予支持。被告人林某某當庭自愿認罪,且系買贓自用,案發(fā)后已將贓車返還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賴 家 懋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朱經(jīng)煒(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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