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初字第23號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1-21)
(2015)漳刑初字第23號
公訴機關(guān)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廖文豪,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于漳平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漳平市西元鎮(zhèn)西元村西元路241號。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09年12月23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12年5月1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漳平市人民檢察院以漳檢公刑訴(201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廖文豪犯聚眾斗毆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小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廖文豪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漳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文豪為報復(fù)他人,糾集眾人成幫結(jié)伙持械斗毆,是首要分子,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廖文豪召集人員參與二次聚眾斗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廖文豪是累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進行了舉證,訴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廖文豪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沒有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8月5日凌晨2時許,鄧敏新、陳永超等人在漳平市外灘壹號酒吧喝酒時看到被告人廖文豪等人在酒吧內(nèi)打架,鄧敏新在勸架過程中被被告人廖文豪打到,鄧敏新、陳永超等七八人在外灘壹號酒吧過道與被告人廖文豪及余孝順發(fā)生口角后,雙方發(fā)生互毆,被告人廖文豪與余孝順等人打輸。后被告人廖文豪打電話給鄧敏新約定在漳平市高明寺山下打架。同時,被告人廖文豪與余孝順等人中,有人打電話求援,林子煌得到消息后打電話告知被告人廖文豪的“大哥”葉皇斌(已判刑),稱被告人廖文豪在外灘壹號酒吧被厚福的人打了,要葉皇斌幫忙召集人去高明寺山下打架。爾后,葉皇斌便打電話給盧東巍、陳寶(均已判刑)等人幫忙叫人到高明寺集中,準備跟厚福的人打架;并告知他們要與厚福人斗毆的原因是因為其小弟被告人廖文豪在外灘壹號酒吧被厚福的人打了,便與陳福勇等人一起到了高明寺。陳寶召集了陳海強、黃靈聰(均已判刑)等人并讓他們再去召集人員到高明寺山下幫葉皇斌打架。黃靈聰則叫了李顏(已判刑)帶人到高明寺打架。李顏又召集了周世航、熊小剛、向南劍等人,F(xiàn)場有人帶來了劈刀等斗毆械具藏在路邊,F(xiàn)場參與人員陸續(xù)集中了四五十人。被告人廖文豪在高明寺山下多次打電話催促鄧敏新帶人來高明寺打架,鄧敏新回復(fù)會帶人過去打架,但卻沒有在高明寺山下出現(xiàn)。同日凌晨4時許,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接到報警趕赴現(xiàn)場要求被告人廖文豪及葉皇斌等在場的四五十人離開,直到凌晨5時許,現(xiàn)場人員才離散。
同日19時許,因被告人廖文豪還想找鄧敏新等人打架,以平復(fù)在外灘壹號酒吧被打之仇,其讓葉皇斌再次召集人員到漳平市第三中學(xué)初中部鐵路橋上集中,準備打架。被告人廖文豪自己先叫人過去集中。葉皇斌打電話叫盧東巍、陳寶召集人員到三中初中部鐵路橋上集中,準備跟厚福的人打架。盧東巍打電話叫了黃仁賢等人帶人過去三中初中部旁鐵路橋,黃仁賢召集了陳大鵬、黃仁錢等人,黃仁賢還帶蘇泉彬、楊光達、楊仕勇、黃天來、葉濤等人到三中初中部旁鐵路橋上集中準備參與打架。陳大鵬召集了吳成龍、陳漳雯、林嘉鑫、鄭建聰、杜天天、郭禹、陳明軍等人到三中初中部旁鐵路橋上集中。黃仁錢召集了陳思含、蘇振航、葉子楊、官頂鵬、林尚旺、楊興增、鄧宇鑫等人到三中初中部旁鐵路橋上集中。陳寶叫陳海強、被黃靈聰?shù)热巳フ偌藛T,準備跟厚福人打架。陳海強去召集了李顏等人,李顏召集了吳志遠、周世航、熊小剛、向南劍等人到三中初中部旁鐵路橋上。黃靈聰召集了黃天椒、張春鍇等人到三中初中部旁鐵路橋上。參與人員陸續(xù)到三中初中部旁鐵路橋上集中,共聚集了四五十名男青年。有人帶來劈刀等斗毆械具分發(fā)給準備參與斗毆的人員。爾后,被告人廖文豪撥打鄧敏新電話,邀對方到漳平市高明寺山下打架,鄧敏新不同意,后雙方約在漳平市桂林街道外灘壹號酒吧。盧東巍和黃仁賢讓在場人員將刀具收回放在面包車上,該面包車也開到外灘壹號酒吧邊上。被告人廖文豪等人提議參與打架人員將上衣脫了,以便打架時候不會誤傷自己人。之后葉皇斌、陳寶等人分別乘車到外灘壹號酒吧附近,被告人廖文豪與黃仁賢、黃靈聰?shù)热藥ьI(lǐng)著四、五十名男青年步行到漳平大橋桂林橋頭,聚集在外灘壹號酒吧頂上平臺,欲與鄧敏新及其帶來的人員打架。但鄧敏新并沒有出現(xiàn)。22時20分許,漳平市公安局桂林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趕到現(xiàn)場,口頭傳喚其中兩名準備逃離現(xiàn)場的人員時,黃仁賢、黃靈聰?shù)燃s四十名男青年將警車圍住,要求民警放人,不讓警車離開。漳平市公安局迅速增援警力,控制現(xiàn)場,當場抓獲黃仁賢、陳寶、黃靈聰、李顏等聚眾斗毆人員31名(其中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20名,包括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4名)。
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廖文豪在家中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廖文豪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黃、葉皇斌、盧東巍、黃仁賢、陳寶、黃靈聰、陳大鵬、陳海強、李顏、鄧敏新、陳永超、朱緣康、陳漳雯、莊蓓佳、蘇泉彬、吳志煌、黃天來、楊光達、楊仕勇、葉濤、陳思含、林尚旺、鄧宇鑫、楊興增、官頂鵬、蘇振航、葉子楊、黃天椒、張春鍇、向南劍、吳志遠、熊小剛、周世航、吳成龍、郭禹、陳明軍、鄭建聰、林嘉鑫、杜天天、鄧磊峰等人的證言,漳平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現(xiàn)場抓獲人員名單、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表、罪犯檔案資料、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巖刑終字第41號刑事裁定書、本院(2013)漳刑初字第225號刑事判決書、(2014)漳刑初字第59號刑事判決書、(2013)漳刑初字第227號刑事判決書、辨認筆錄、漳平市公安局菁城派出所的出警經(jīng)過、漳平市公安局桂林派出所的處警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廖文豪使用的手機通話清單等書證,現(xiàn)場錄像光盤,被告人廖文豪的戶籍證明及其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文豪為報復(fù)他人,糾集眾人成幫結(jié)伙持械斗毆,擾亂社會秩序,是首要分子,其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應(yīng)當依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能成立,應(yīng)當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文豪兩次召集人員聚眾斗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廖文豪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故意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yīng)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廖文豪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廖文豪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賴 家 懋
人民陪審員 陳 慶 煉
人民陪審員 黃 玉 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俞瑋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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