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刑初字第288號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2-4)
(2014)漳刑初字第288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甲,男,出生于福建省華安縣,漢族,文盲,無業(yè),住福建省華安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檢察院以漳檢公刑訴(2014)11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國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進行了舉證,訴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陳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19時15分,被告人陳某甲駕駛無牌宗申牌ZS100-19型兩輪摩托車,沿省道208線自漳平市城區(qū)往福建省華安縣方向行駛,至省道208線115KM+100M處,與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乙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陳某甲及被害人乙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陳某甲及被害人乙同時入住漳平市醫(yī)院接受治療。2013年4月19日,被害人乙在漳平市醫(yī)院因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漳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陳某甲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福建閩西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乙系在交通事故中因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顱腦損傷引起呼吸循環(huán)功能衰竭而死亡。
2014年8月21日15時許,被告人陳某甲在福建省晉江市羅山后林延林西路247號租賃房屋內(nèi)被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陳某丙的證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被告人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表、到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被害人戶籍證明相關材料等書證、物證,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2013)車檢字第444號司法檢驗報告書、閩西司法鑒定所醫(yī)(2013)傷鑒字第36號、(2013)病鑒字第9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人陳某甲的戶籍證明及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相關法律文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
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應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依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陳某甲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何 愛 軍
人民陪審員 鄭 巧 兒
人民陪審員 黃 玉 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朱經(jīng)煒(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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