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初字第73號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4-16)
(2015)漳刑初字第73號
公訴機關(guān)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俞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出生地和戶籍地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住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5年3月19日被漳平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彛?015年4月3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取保候?qū)彙,F(xiàn)居家候?qū)彙?br>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檢察院以漳檢公刑訴(2015)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蘇明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俞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4年2月13日,滕某某(已判刑)竄至漳平市菁城街道萬成D區(qū)14號樓一樓停車場偷走被害人陳某某停放的一部白色新大洲本田踏板摩托車后,將該車交給羅某某(已判刑)去賣。被告人俞某某在龍巖市新羅區(qū)白沙鎮(zhèn),在明知是他人盜竊得來的摩托車的情況下,還向羅某某購買上述摩托車。經(jīng)漳平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摩托車價值為人民幣7,296元。
2014年2月16日,滕某某(已判刑)竄至漳平市菁城街道宏都小區(qū)2號樓樓梯口偷走被害人鄧某某停放的一部灰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車后,將該車交給羅某某(已判刑)去賣。被告人俞某某在龍巖市新羅區(qū)白沙鎮(zhèn),在明知是他人盜竊得來的摩托車的情況下,還先行付錢幫忙詹某某(已判刑)向羅某某購買上述摩托車。經(jīng)漳平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摩托車價值為人民幣6,384元。
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俞某某在龍巖市新羅區(qū)白沙鎮(zhèn)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抓獲。
另查明,2014年3月20日漳平市公安局從被告人俞某某及詹某某處將其購買的摩托車予以扣押。2014年4月4日被害人陳某某、鄧某某從漳平市公安局領(lǐng)回被盜摩托車。
上述事實,被告人俞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滕某某、羅某某、詹某某的證言,被害人陳某某、鄧某某的陳述,漳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辨認筆錄、領(lǐng)條、本院(2014)漳刑初字第221號、第265號刑事判決書、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表、到案經(jīng)過,漳平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漳價認(2014)020號價格鑒定結(jié)論意見書,被告人俞某某的戶籍證明及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相關(guān)法律文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俞某某明知是他人盜竊所得摩托車,自己及幫他人仍予以購買各一輛,計價值人民幣13680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yīng)依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應(yīng)予支持。被告人俞某某當庭自愿認罪,且系買贓自用,案發(fā)后已將贓車返還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俞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李文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 朱經(jīng)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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