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刑初字第49號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法院(2015-2-3)
(2015)港刑初字第49號
公訴機關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甲,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家住泉州市泉港區(qū)。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變更為取保候審,2014年12月22日,2015年1月19日分別被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檢察院及本院取保候審,F(xiàn)在家。
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港檢公刑訴(2015)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陳小強、被告人劉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8月13日2時許,被告人劉某甲與被害人劉某乙在本區(qū)山腰街道遠和大廈樓下因情感問題引發(fā)爭吵,被告人劉某甲動手推打并腳踢被害人劉某乙,致其倒地受傷。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劉某乙此次受傷后出現(xiàn)第二腰椎左側橫突骨折,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甲2014年11月14日主動到泉州市公安局山腰派出所投案。同年12月8日,被告人劉某甲與被害人劉某乙在泉港區(qū)后龍鎮(zhèn)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人劉某甲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劉某乙各項經濟損失50000元(已支付),被害人劉某乙對被告人劉某甲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劉某乙的陳述,證人劉某丙的證言,現(xiàn)場筆錄、現(xiàn)場草圖、傷情照片、被害人劉某乙的辨認筆錄和辨認照片,被告人劉某甲的辨認筆錄及辨認現(xiàn)場照片,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工作說明,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條、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說明、工作說明、戶籍證明及無違法犯罪前科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情況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現(xiàn),依法對被告人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何志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葉亞彬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