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230號
——福建省安溪縣人民法院(2015-3-27)
(2015)安刑初字第230號
公訴機關(guān)福建省安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甲,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福建省安溪縣。曾因犯搶劫罪,于2007年7月2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09年7月17日,F(xiàn)因本案,于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安溪縣看守所。
被告人陳某乙,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福建省安溪縣,F(xiàn)因本案,于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安溪縣看守所。
被告人陳某丙,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福建省安溪縣,F(xiàn)因本案,于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安溪縣看守所。
被告人陳某丁,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福建省安溪縣,F(xiàn)因本案,于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安溪縣看守所。
福建省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安檢訴刑訴(2015)1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陳某丁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廖明源、代理檢察員陳碧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陳某丁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福建省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陳某丁于2014年8月間,在漳州市龍池開發(fā)區(qū)一租房內(nèi),經(jīng)共謀后,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共同出資向他人購買戶名為“鄧某某”、“張某甲”、“朱某某”等的銀行卡14張,欲行實施網(wǎng)絡(luò)信息詐騙,并于2014年8月27日被查獲,同時被扣押銀行卡14張、手機4部、筆記本電腦3臺等涉案物品。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陳某丁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受案登記表,證人鄧某某、梁某、張某某、徐某某、朱某某證言,到案經(jīng)過,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現(xiàn)場照片,手機內(nèi)存信息照片,取款錄像截圖,手機通話清單,房屋租賃合同,個人賬戶申請書,網(wǎng)頁截圖,涉案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文件檢驗鑒定意見書及通知書,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本院(2007)安刑初字第235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陳某丁的戶籍證明及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陳某丁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陳某丁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陳某丁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為維護國家信用卡管理制度,根據(jù)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陳某丁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認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甲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下同。刑期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
二、被告人陳某乙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
三、被告人陳某丙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
四、被告人陳某丁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
以上罰金應(yīng)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五、沒收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陳某丁被扣押的涉案物品。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高清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蘇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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