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鯉刑初字第52號
——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1-15)
(2015)鯉刑初字第52號
公訴機關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家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區(qū)。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抓獲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11月6日被取保候審,F(xiàn)在家候審。
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鯉檢刑訴(2014)14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培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2月27日,被告人黃某某向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鯉城支行申領信用卡,并于同年5月24日開始,先后在泉州市區(qū)、廈門等地透支消費,并利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套取現(xiàn)金等。至2013年1月7日后未再還款,經(jīng)發(fā)卡銀行多次采用電話、信函、上門等方式催收后,被告人黃某某仍未歸還欠款。至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黃某某所持上述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計人民幣63603.87元,仍未歸還。
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黃某某在鯉城區(qū)九一路鯉城交警大隊門口被抓獲。次日,被告人黃某某家屬代其歸還人民幣80000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黃某某預繳罰金人民幣1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書面材料、報案書、信用卡申請材料、賬戶明細、基本信息明細、催收記錄、卡交易明細、扣押及發(fā)還物品清單、照片、證人許某某、張某某、肖某某的證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guī)定,利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黃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歸案后已歸還全部欠款,挽回被害單位經(jīng)濟損失,予以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黃某某已歸還全部欠款,預繳部分罰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可對其適用緩刑。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一萬五千元,剩余部分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蔡海燕
代理審判員 陳進龍
人民陪審員 吳少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陳德輝
速 錄 員 陳奮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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