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770號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5-5-5)
(2015)武民初字第770號
原告彭某某,女,漢族,住武夷山市。
委托代理人陳耀道,福建弘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方某某,男,漢族,住武夷山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彭某某與被告方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5月5日以被告不同意離婚,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愿意再給被告一次和好機會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有權(quán)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行使自己的訴訟權(quán)利,原告對本案申請撤訴,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245元,減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彭某某負擔。
審判員 何 嵐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書記員 方夢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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