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刑初字第29號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qū)人民法院(2015-1-23)
(2015)延刑初字第29號
公訴機關南平市延平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闕某,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縣,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決定取保候?qū),同?2月19日被南平市延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qū)彛?015年1月1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br>
南平市延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延檢訴刑訴(2015)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闕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魏莉、被告人闕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闕某從其祖父處繼承一支土銃并非法持有,平時藏匿于家中。2014年8月10日11時許,闕某攜帶土銃在延平區(qū)樟湖國有林場狩獵野豬未果返回途中,遇到接群眾匿名舉報聞訊趕來的公安民警設卡攔截,闕某攜土銃逃跑。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闕某攜土銃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經(jīng)鑒定,闕某非法持有的土銃是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
上述事實,被告人闕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廖某、周某、陳某、鄧某的證言及被告人闕某的辨認筆錄、證人陳某的現(xiàn)場辨認筆錄和現(xiàn)場指認照片、證人陳某、鄧某、廖某、周某的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扣押清單及照片、違法人員信息查詢記錄、槍支鑒定書、被告人闕某的戶籍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與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闕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闕某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闕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在案的土銃一支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審判員 陳燕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黃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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