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167號
——福建省平和縣人民法院(2015-3-26)
(2015)平刑初字第167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平和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務農(nóng),住平和縣。因涉嫌信用卡詐騙于2014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鄭某被控信用卡詐騙一案,平和縣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3月13日以平檢公刑訴(2015)40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瑞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4月16日,被告人鄭某到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辦理了二張信用卡(卡號分別為42×××02、62×××26),而后持上述信用卡進行消費。至2012年4月1日,上述二張信用卡人民幣賬戶分別透支本金14999.9元,共計29999.8元,超過規(guī)定期限未歸還。經(jīng)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鄭某仍未歸還透支款項。2012年4月1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向公安機關報案。
另查明,鄭某于2012年8月24日向平和縣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qū),因違反取保候?qū)徱?guī)定,于2014年8月20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鄭某在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經(jīng)查證屬實的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出具的報案書、涉案信用卡申請資料、中國工商銀行牡丹卡對賬單、涉案信用卡賬戶交易明細、催收記錄,戶籍證明,平和縣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憑所持信用卡超過規(guī)定期限透支,透支本金未還數(shù)額人民幣29999.8元,數(shù)額較大,且經(jīng)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屬惡意透支,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鄭某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建議適用法律的意見正確,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完畢)。
二、責令被告人鄭某退還人民幣二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八角給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謝國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朱方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