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刑初字第407號
——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3-10)
(2015)蕉刑初字第407號
公訴機關寧德市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甲,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縣,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住寧德市某某地產公司(戶籍地:福建省惠安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經寧德市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由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寧德市看守所。
辯護人謝建軍,福建之秀律師事務所律師。
寧德市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寧蕉檢公刑訴(2014)460號起訴書
指控被告人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袁某某、陳某乙、陳某丙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寧德市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陳路遠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袁某某、陳某乙、陳某丙及訴訟代理人關淼,被告人陳某甲及辯護人謝建軍,附帶事民訴訟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雷子清,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某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陳清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閩JK5866小型普通客車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趙某某所有,趙某某于2014年7月2日零時向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7月2日零時至2015年7月1日24時止。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陳某甲向趙某某借用閩JK5866小型普通客車。2014年9月24日晚,寧德市某某房地產公司大樓封頂在寧德金東方酒店聚餐,當晚21時50分許,被告人陳某甲醉酒駕駛閩JK5866小型普通客車沿寧德市蕉城區(qū)寧川路由南往北行駛,途經寧川路古溪村路段人行橫道,未采取減速避讓措施,將駕駛電動車準備從道路中間隔離花圃沿人行橫道橫穿道路的被害人陳某丁撞倒并拖行百余米致其當場死亡,后駕車逃逸。次日凌晨零時許,被告人陳某甲主動向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經寧德市公安局理化鑒定,被告人陳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8.68mg/100ml。經寧德市公安局法醫(yī)學鑒定,被害人陳某丁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顱腦損傷導致死亡。經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陳某甲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陳某甲歸案后,已賠償被害人陳某丁親屬人民幣50000元。
本起交通事故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袁某某、陳某乙、陳某丙各項經濟損失:喪葬費人民幣24664元;死亡賠償金人民幣616328元;被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誤工費人民幣2606.17元{農林牧漁業(yè)(32391元/年÷12個月÷21.75天)×7天×3人},被害人近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人民幣10000元。合計人民幣653598.17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袁某某、陳某乙、陳某丙與被告人陳某甲、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趙某某自愿達成賠償協(xié)議:一、被告人陳某甲自愿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袁某某、陳某乙、陳某丙因其交通肇事而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2.5萬元,扣除已經支付的5萬元,余款47.5萬元于2015年2月4日前一次性付清;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袁某某、陳某乙、陳某丙對被告人陳某甲的行為表示原諒,請求法院對被告人陳某甲予以減輕或從輕處罰;三、今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袁某某、陳某乙、陳某丙不能因此事對被告人陳某甲及附民被告人趙某某再提起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袁某某、陳某乙、陳某丙當庭撤回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趙某某的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某、洪某某、趙某某證言,被告人陳某甲供述及辨認筆錄、辨認照片,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扣押清單、扣押車輛照片,被害人陳某丁身份證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被告人陳某甲的機動車駕駛證,肇事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寧德市中醫(yī)院診斷證明及寧公刑技(尸體)字(2014)42號寧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閩寧司鑒(2014)蕉車檢字第285、286號福建閩寧司法鑒定所車輛鑒定檢驗報告書,涉嫌酒后駕車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及寧公刑技(理化)字(2014)294號寧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鑒定報告,蕉公交認字(2014)第00083號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查詢違法犯罪記錄情況說明,協(xié)議書、收條,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陳某甲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陳某甲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甲醉酒駕駛機動車,應予酌情從重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甲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歸案后,被告人陳某甲與被害人陳某丁的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已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袁某某、陳某乙、陳某丙各項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52.5萬元,并得到諒解,可予以酌情從輕處罰。福建省惠安縣司法局對被告人陳某甲進行了審前社會調查,被告人陳某甲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愿意配合司法局做好社區(qū)矯正工作,被告人陳某甲具備社區(qū)監(jiān)管、矯正條件,可依法適用緩刑。關于辯護人謝建軍辯稱,被告人陳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歸案后,已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袁某某、陳某乙、陳某丙的各項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52.5萬元,并得到諒解,要求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傅德華
審 判 員 張 煒
人民陪審員 王如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何安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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