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0084號
——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2015-4-27)
(2015)屯民一初字第00084號
原告:王某,女,住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
委托代理人:章金山,安徽經(jīng)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彭哲,安徽經(jīng)盾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宋某某,男,住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訴被告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審判員 吳潔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潘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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