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刑初字第00025號
——安徽省郎溪縣人民法院(2015-1-26)
(2015)郎刑初字第00025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郎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綽號“楊老大”、“楊洪子”,男,漢族,1972年6月2日出生,安徽省郎溪縣人,小學文化,無業(yè),現住安徽省郎溪縣。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郎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經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郎溪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郎溪縣看守所。
郎溪縣人民檢察院以郎檢刑訴(201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中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晚,吳某某、蔣某某、王某某等人在被告人楊某某居住的郎溪縣某某鎮(zhèn)某小區(qū)X幢X單元X室內玩。當晚8時許,楊某某交給蔣某某600元,讓其到鄧某處購買冰毒。當晚11時許,鄧某將冰毒送至楊某某的家中,后楊某某便同鄧某、吳某某、蔣某某、王某某、雷某、周某一起在其臥室的電腦桌上以燙吸的方式吸食冰毒。鄧某離開后,嚴某某、宗某、張某三人來到楊某某家中找周某甲,楊某某又同嚴某某、宗某、張某、吳某某、周某等人將剩余的冰毒全部吸食。次日凌晨2時許,周某乙來到楊某某家中,楊某某又安排蔣某某在鄧某處購買了100元的冰毒,楊某某又同周某乙、蔣某某一起將購買的冰毒全部吸食。當日上午6時許,楊某某再次安排蔣某某在鄧某處購買了200元的冰毒,并同蔣某某、吳某某、周某乙一起吸食,后楊某某將沒有吸食完的冰毒用一個透明的小塑料袋包起來,放在臥室的電腦桌上。9月29日上午,楊某某、周某甲、吳某某、蔣某某、王某某、周某乙等人被郎溪縣某中心派出所民警傳喚調查。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其自愿認罪,且有戶籍證明,物證簡易冰壺、錫紙,現場搜查、稱重筆錄、扣押清單,現場搜查視頻資料,宣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報告、郎溪縣公安局現場檢測報告書,證人蔣某某、吳某某、周某甲、王某某、周某乙、嚴某某、宗某、雷某的證言,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多次在其住所內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歸案后,楊某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可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楊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作案工具簡易冰壺四個、錫紙二條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陳潔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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