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績刑初字第00017號
——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法院(2015-1-19)
(2015)績刑初字第00017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天津市人。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績溪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2015年1月4日被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績溪縣人民檢察院以績檢刑訴(2014)1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績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績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6日19時許,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駕駛黑色紅旗奔騰牌小型汽車從績溪縣徽之夢賓館往龍錦山莊方向行駛,行至揚之南路曹渡橋路段時,被績溪縣交管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省銅陵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被告人胡某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為236mg/100ml。胡某某現(xiàn)場精神、身體狀態(tài)經(jīng)檢查,綜合評價為清醒。
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審中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本院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上述指控事實一致,且有戶籍信息、查獲經(jīng)過、身體狀態(tài)檢查記錄等書證;證人苑某某、安某某的證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銅陵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檢測結果報告;績溪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檢查筆錄;抽血檢測同步錄音錄像的視聽資料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在審理期間,本院委托了績溪縣司法局對被告人胡某某的社區(qū)影響情況進行評估,后者出具調查評估意見,認為其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公訴機關、被告人對此意見均不持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違反國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績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200mg/100ml以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fā)《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予以從重處罰;其在犯罪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胡某某所具有的各量刑情節(jié),本院決定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jù)此,案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書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胡德紅
二○一五年元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劉 蕊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