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345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2015-3-17)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345號
原告:申某,女。
被告:楊某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申某訴被告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申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朱亞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黃發(f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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