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458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2015-4-2)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458號
原告: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閆磊銘,上海宇弘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滑培楠,安徽眾商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郭某某訴被告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楊某某的起訴。
本院經(jīng)審查后認為:原告郭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負擔(dān)。
代理審判員 朱亞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書 記 員 黃發(f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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