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510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2015-3-23)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510號
原告:韓某某,女。
被告:劉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韓某某訴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韓某某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劉某的起訴。
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告韓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韓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韓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朱亞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黃發(f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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