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刑初字第00011號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2015-1-5)
(2015)濉刑初字第00011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某,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河北省衡水市,漢族,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現(xiàn)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4年10月17日到濉溪縣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14年12月23日經(jīng)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濉溪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濉溪縣看守所。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濉檢公訴刑訴(2014)4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開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2月中旬,孟敬敬(另案處理)謊稱其小孩舅結(jié)婚需用車為由,以一輛車牌號為皖F×××××的黑色大眾朗逸牌轎車將黃某的車牌號為皖F×××××白色大眾途觀牌轎車騙走。后孟敬敬在無車輛相關手續(xù)的情況下,以78000元的價格將該車抵押給胡志強、許永正(另案處理)。抵押到期后,孟敬敬未贖回該車,胡志強、許永正即通過李順(另案處理)介紹,將該車以130000元的價格將車抵押給被告人馮某。馮某在車輛沒有合法有效的來歷憑證和相關手續(xù)的情況下,以125000元的價格接受抵押,并支付給李順中介費5000元。經(jīng)濉溪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大眾途觀牌轎車現(xiàn)價值233750元。
另查明:馮某于2014年10月17日到濉溪縣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馮某在庭審中供認不諱,并有被害人黃某的陳述,同案犯李順、許永正、胡志強的供述,證人王某的證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前科證明,戶籍證明,車輛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車輛轉(zhuǎn)(質(zhì))抵押協(xié)議書,機動車銷售發(fā)票,車輛注冊登記信息,價格鑒定結(jié)論等證據(jù)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明知所接受抵押的車輛具有沒有合法有效的來歷憑證的情形,仍予以接受抵押,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馮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根據(jù)馮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予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馮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仝傳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翟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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