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刑初字第00146號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2015-3-20)
(2015)濉刑初字第00146號
公訴機關(guān)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漢族,工人,住淮北市相山區(qū)。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1月26日到濉溪縣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qū)彙?br>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濉檢公訴刑訴(2015)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20日公開審理開庭審理了本案。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被害人黃某瀏覽淮北人論壇發(fā)現(xiàn)能幫忙調(diào)動工作的帖子,遂聯(lián)系發(fā)帖人李某。2014年9月28日13時許,被告人李某在濉溪縣新世紀商貿(mào)城收取黃某現(xiàn)金7000元及蘇煙一條,后該款物均被其消費。經(jīng)鑒定,一條蘇煙價值420元。
另查明:2015年1月6日,黃某感覺到被騙后即到濉溪縣公安局報案。李某得知黃某報警后于2015年1月12日退賠給黃某7000元。同年1月26日李某主動到濉溪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濉溪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辨認筆錄、濉溪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到案經(jīng)過、被害人黃某的陳述、戶籍信息、前科證明、收條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價值742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李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其主動退賠,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罰金一萬四千元(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仝傳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翟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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