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刑初字第00480號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2014-11-25)
(2014)濉刑初字第00480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某,女,1991年3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漢族,無業(yè),戶籍地淮北市烈山區(qū),住濉溪縣。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同?1月18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逮捕,同日由濉溪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盛勇,安徽勝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濉檢公訴刑訴(2014)4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開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7月初,被告人杜某先后三次邀集吳某、劉某、李某等人,在濉溪縣春光里小區(qū)E棟502室其家中一起吸食冰毒,四人所吸食的冰毒及工具均由杜某提供。同年7月11日,吳某、劉某被帶至濉溪縣公安局濉河派出所,經(jīng)濉溪縣公安局人體尿樣毒品檢測,吳某、劉某的尿樣成陽性。
另查明:2014年7月12日,濉溪縣公安局在杜某家當場查獲吸毒用具錫紙、塑料吸管、封口包裝袋、打火機、玻璃瓶等一套。2014年8月18日,杜某主動到濉溪縣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杜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李某、劉某、吳某、朱某的證言,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人體尿樣毒品檢測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濉溪縣公安局情況說明,搜查證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單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具有法定從輕情節(jié),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5月8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繳納。)
二、扣押在案被告人杜某的吸毒工具,予以沒收、銷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張占樓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翟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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