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刑初字第00328號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2014-8-7)
(2014)濉刑初字第00328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甲,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縣,漢族,農民,住濉溪縣。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3月8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27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濉檢公訴刑訴(2014)2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甲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后于2014年7月15日轉普通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8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鄭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2月24日21時許,被告人趙某甲酒后駕駛皖F×××××號摩托車,沿濉溪縣鐘王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濉溪縣劉橋街路段時,將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陳某乙撞到在地,致陳某乙輕傷一級。經檢驗,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7.3mg/100ml。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的陳述、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證據。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趙某甲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趙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21時許,被告人趙某甲酒后駕駛皖F×××××號摩托車,沿濉溪縣鐘王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濉溪縣劉橋街路段時,將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陳某乙撞到在地,致陳某乙輕傷一級。經檢驗,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7.3mg/100ml。
另查明:經濉溪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趙某甲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014年3月4日,趙某甲與陳某乙達成調解協議,賠償陳某乙各項經濟損失計2萬元。事故發(fā)生后,趙某甲、陳某乙均受傷并到劉橋醫(yī)院搶救,2014年3月8日,趙某甲主動投案接受處理,并已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14年4月15日,濉溪縣公安局交警大對趙某甲醉酒后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車輛的行為,給予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合議庭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戶籍證明:趙某甲,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縣,身份證號碼××,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濉溪縣。
2、歸案經過:2014年3月8日,趙某甲主動到濉溪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接受處理。
3、血樣提取登筆錄:2014年2月24日對趙某甲提取靜脈血的事實。
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趙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5、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趙某甲駕駛證及皖F×××××號摩托車信息。
6、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告知筆錄:趙某甲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及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車輛的行為,給予罰款300元、五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趙某甲對該處罰沒有異議。
7、調解協議一份:2014年3月4日,趙某甲與陳某乙達成調解協議,趙某甲賠償陳某乙各項損失2萬元。
8、檢測報告:趙某甲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67.3mg/100ml靜脈血。
9、法醫(yī)鑒定及被害人傷情拍照:陳某乙傷情為輕傷一級。
10、濉溪縣公安局制作的現場圖及刑事拍照:證明案發(fā)現場位于濉溪縣劉橋街路段及現場情況拍照。
11、被害人陳某乙的陳述:2014年2月24日晚上,在濉溪縣劉橋街行走時,被一輛摩托車撞倒。
12、證人梁某證言:2014年2月24日晚8時許,有人到家給其說陳某乙出事故,其到現場看到陳某乙趴在地上,一輛黑色摩托車倒在北邊,旁邊躺個人。醫(yī)院的車到后,二人被送至醫(yī)院。
13、證人趙某乙證言:2014年2月24日晚上,醫(yī)院打電話說趙某甲受傷,聽趙某甲說騎摩托車回家摔傷的。
14、證人陳某甲證言:2014年2月24日晚9點,其下班回家到丁樓橋北,看到陳某乙趴在地上,還有一男子趴在路上,還有輛摩托車。其到陳某乙家告訴他家人。
15、證人周某證言:2014年2月24日晚上,和趙某甲一起吃飯時,趙某甲喝了白酒和啤酒。
16、被告人趙某甲的供述和辯解:014年2月24日21時許,其吃飯時喝的白酒和啤酒,騎皖F×××××號摩托車回家時,在劉橋街發(fā)生事故,其清醒時已在醫(yī)院。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趙某甲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并協議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明慧
審 判 員 趙 玲
人民陪審員 宋振榮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書 記 員 袁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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