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初字第0030號
——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2015-1-13)
(2015)泰刑初字第0030號
公訴機關泰興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漢族,上海宏泰工程監(jiān)理公司職工。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7月9日被本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又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泰興市看守所。
泰興市人民檢察院以泰檢訴刑訴(201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于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興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虞娟、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10月11日23時許,酒后無證駕駛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蘇M×××××二輪摩托車,沿泰興市濟川街道國慶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維利康”蛋糕房門前路段時,與同向行駛臨時停車的陳某駕駛的MK3509小型轎車發(fā)生追尾事故,致兩車受損。被告人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抽血檢測,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60.38mg/100ml,屬醉酒駕駛。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已賠償被害人陳某相關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000元,其行為已得到被害人陳某諒解。
審理中,被告人王某主動繳納財產(chǎn)刑保證金人民幣15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諒解書,被害人陳某的陳述,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泰中刑終字第00093號刑事裁定書,公安機關制作的受案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拍攝的相關照片,出具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歸案情況說明、提取血樣檢驗體內酒精含量決定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理化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以懲處。
泰興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所駕車輛系二輪摩托車,已賠償被害人相關經(jīng)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且主動繳納財產(chǎn)刑保證金,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朱美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彭婧燁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