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初字第003號
——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2015-1-21)
(2015)泰刑初字第003號
公訴機關(guān)泰興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閆某,綽號“小龍”,男,漢族,無業(yè)。因本案于2014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7月25日被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黃某,綽號“皮蛋”,男,漢族,無業(yè)。因本案于2014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6月13日被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張某,綽號“強子”,男,漢族,無業(yè)。因本案于2014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7月25日被取保候?qū)彙?br>
泰興市人民檢察院以泰檢訴刑訴(2014)4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閆某、黃某、張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興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何峰及被告人閆某、黃某、張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閆某、黃某、張某等人于2014年4月21日凌晨2時許,在本市濟川街道三營村原村部辦公樓門口地段,無故毆打路過的蔡某甲、蔡某乙、趙某,致蔡某甲面部軟組織損傷,蔡某乙右眼、左胸損傷,二人的傷情均構(gòu)成輕微傷。
被告人閆某、黃某、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三被告人已對被害人進行民事賠償并得到諒解。
上述事實,三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周某、戴某、呂某等的證言筆錄,被害人蔡某甲、蔡某乙、趙某的陳述筆錄,泰興市公安局出具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情況說明,制作的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拍攝的相關(guān)照片及民事賠償?shù)南嚓P(guān)書證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黃某、張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yīng)分別予以懲處;三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從輕處罰;已對被害人進行民事賠償并得到諒解,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泰興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閆某、黃某、張某犯尋釁滋事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鑒于三被告人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社區(qū)矯正機構(gòu)亦建議適用非監(jiān)禁刑,均可給予一定的考驗期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閆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黃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張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秦曉林
審 判 員 徐輝云
人民陪審員 季 兵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蔡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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