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響陳民初字第00098號
——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2015-2-13)
(2015)響陳民初字第00098號
原告吳某,居民。
被告蔡某,居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某訴被告蔡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吳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不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吳某負擔。
審判員 趙衛(wèi)衛(wèi)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鄭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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