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潮民初字第00251號(hào)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15-3-16)
(2015)通潮民初字第00251號(hào)
原告張某甲。
委托代理人季華。
被告張某乙。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甲訴被告張某乙離婚糾紛糾紛一案,原告張某甲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xiàng)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張紅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 彭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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