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漣刑初字第0017號
——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2015-1-14)
(2015)漣刑初字第0017號
公訴機關漣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江某甲,農(nóng)民。被告人江某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取保候?qū)彙?br>
漣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漣檢訴刑訴(2014)5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某甲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漣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江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江某甲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從漣水縣梁岔鎮(zhèn)往漣水縣漣城鎮(zhèn)幸福里小區(qū),在沿淮高路、炎黃大道行至漣水縣天達燃氣有限公司門前時,與相對方向翟某駕駛的蘇H×××××號出租車發(fā)生碰撞,被民警查獲。經(jīng)淮安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江某甲血樣中乙醇含量為88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江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江某乙、翟某證言、血樣提取登記表、淮安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血醇檢驗鑒定報告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江某甲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江某甲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江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陳 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孫乙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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