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漣刑初字第0284號
——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2014-12-22)
(2014)漣刑初字第0284號
公訴機關漣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丁某,農民。被告人丁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變更為取保候審。因本案,于2014年9月22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漣水縣看守所。
辯護人劉加坤,江蘇冠譽律師事務所律師。
漣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漣檢訴刑訴(2014)2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漣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伏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某及其辯護人劉加坤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21時許,被告人丁某駕駛蘇H×××××號轎車從漣水縣楊口辦事處往高溝鎮(zhèn),沿蘇326線由西向東行駛至101KM+830M處,撞到前方同向由顏庭瑞(男,24歲)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致顏庭瑞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丁某駕車逃離現(xiàn)場。漣水縣公安局認定,被告人丁某負該起事故全部責任。
另查明,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丁某到漣水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還查明,本案在審理階段,被告人丁某與被害人親屬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并已按協(xié)議履行,其犯罪行為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丁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高某、鄭某證言,漣水縣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協(xié)議書、諒解書、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違法駕駛車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丁某已賠償被害人親屬相關經濟損失,其犯罪行為已取得對方諒解,符合刑事和解條件,依法可以對其從寬處罰。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 建
代理審判員 方 芳
人民陪審員 殷向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孫乙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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