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愛刑初字第8號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法院(2014-12-29)
(2015)愛刑初字第8號
公訴機關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XX,男。2014年9月4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愛民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愛民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牡愛檢訴刑訴(2014)1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XX犯詐騙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陶愛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2年11月3日9時許,被告人張XX假冒牡丹江市XX小學工作人員,虛構該校有廢舊物品欲出售的事實,騙取廢品收購人員被害人胡XX的信任,后以該校有領導檢查,需要買煙和海鮮送禮為由騙取胡XX5200元。作案后,所騙款項被張XX揮霍。
2.2014年5月24日7時許,被告人張XX假冒牡丹江市XX小學工作人員,虛構該校有廢舊物品欲出售的事實,騙取廢品收購人員被害人袁XX的信任,后以該校購買二手電腦其所帶現(xiàn)金不夠為由騙取袁XX5000元。作案后,所騙款項被張XX揮霍。
3.2014年6月12日14時許,被告人張XX假冒牡丹江市XX中學工作人員,虛構該校有廢舊物品欲出售的事實,騙取廢品收購人員被害人斯XX的信任,后以該校購買二手電腦其所帶現(xiàn)金不夠為由騙取斯XX10000元。作案后,所騙款項被張XX揮霍。
經偵查,被告人張XX于2014年9月3日被公安機關在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樺南縣抓獲。
綜上,被告人張XX共實施詐騙犯罪三起,詐騙總價值202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XX在庭審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其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筆錄;被害人袁XX、胡XX、斯XX的陳述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破案經過;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辨認筆錄;視頻截圖;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定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XX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予以懲處。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張XX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張XX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可對其從輕處罰。張XX曾因詐騙被勞動教養(yǎng),多次詐騙且未返贓,可對其酌情從重處罰。為嚴明國法、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此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本院)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仇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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