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陽刑初字第99號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法院(2014-12-10)
(2014)陽刑初字第99號
公訴機關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2014年4月11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華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經(jīng)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華電分局執(zhí)行,F(xiàn)羈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趙月芹,女,黑龍江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牡陽檢刑訴(2014)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0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松巖、孫曉英出席法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趙月芹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1年4月,被害人范某某購買了一輛黑色比亞迪轎車,購買后被告人王某某將該車借走。在范某某不知情下,被告人王某某謊稱該車為其所有,私自將該車抵押給橋北二手車行老板高培雙,抵押38000元人民幣。因范某某父子多次催要該車,王某某對其父子謊稱能幫他們賣五萬元,范某某父子信以為真同意了。后王某某將該車從高某某處贖回又用相同手段以360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了一姓宋的人,賣得車款用于自家沙場資金周轉。該車賣出后王某某對范某某父子謊稱聯(lián)系到買主,并讓范某某配合買主到林口過戶,因該車有違章未處理,辦理過戶未果。此后,范某某父子多次向王某某催要該車,王某某謊稱車已賣出,買主還沒給錢,待車款給付后便歸還其父子。后因王某某去向不明,范某某父子無法與其取得聯(lián)系。該買主購買此車后,又多次轉手,但均未過戶,最后賣給劉某某。
2.2012年8月末,被告人王某某到牡丹江市陽明區(qū)福田雷沃牡丹江辦事處詢問裝載機價格,準備貸款購車,福田雷沃辦事處工作人員告知王某某貸款購車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屋產(chǎn)權證以及擔保人等手續(xù),整車價格341000元,預付20%的首付款。被告人王某某因首付款不夠,與辦事處經(jīng)理商定首付款5萬元,余款分兩期還請。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向福田雷沃事處提供購車手續(xù),并與工作人員簽訂購買合同,將購買的裝載機用于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五林鎮(zhèn)板院村個人挖砂場。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隱瞞該車貸款購買的事實,將該裝載機抵押給被害人單某,借款10萬元人民幣,扣除利息后,實際得款9萬元人民幣,王某某將其中5萬元償還了他人欠賬,余款4萬被其揮霍。事后,被告人王某某潛逃。
針對上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共計13.6萬元人民幣,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
被告人王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定性未提出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認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且積極退贓、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11年4月,被害人范某某購買了一輛黑色比亞迪轎車,購買后被告人王某某將該車借走。在范某某不知情下,被告人王某某謊稱該車為其所有,私自將該車以38000元人民幣抵押給橋北二手車行老板高某某。后王某某將該車從高某某處贖回又用相同手段以360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了一姓宋的人,賣得車款用于自家沙場資金周轉。該買主購買此車后,又多次轉手,但均未過戶,最后賣給劉某某。
2.2012年8月末,被告人王某某打算以貸款方式在牡丹江市陽明區(qū)福田雷沃牡丹江辦事處購買一輛裝載機,整車價格341000元,需預付20%的首付款。被告人王某某因首付款不夠,與辦事處經(jīng)理商定首付款5萬元,余款分兩期還清。同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向福田雷沃事處提供購車手續(xù),與工作人員簽訂購買合同,雙方約定:買方王某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全部履行支付合同款義務前,所購買車輛所有權仍歸賣方所有。后被告人王某某將購買的裝載機用于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五林鎮(zhèn)板院村個人挖砂場。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隱瞞該車所有權及貸款購買的事實,將該裝載機抵押給被害人單某,借款10萬元人民幣,扣除利息后,實際得款9萬元人民幣,王某某將其中5萬元償還了他人欠賬,余款4萬被其揮霍。事后,被告人王某某潛逃。
綜上,被告人王某某共計詐騙12.6萬元人民幣。
經(jīng)上網(wǎng)追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在海林市合興瀚城小區(qū)3號樓403室被偵查人員抓獲。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屬已退還被害人全部贓款,并將裝載機返還牡丹江市福田雷沃辦事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物證被騙轎車、裝載機照片,書證購裝載機的手續(xù)、向單某借款的借據(jù)、被害人的諒解書,證人鄭某某的證言,被害人范某某、單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應予刑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可依法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積極退贓、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對上述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8日起執(zhí)行至2017年4月7日止。)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孫媛媛
代理審判員 李 坤
代理審判員 趙明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滕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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