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陽民初字第74號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法院(2015-2-3)
(2015)陽民初字第74號
原告鄭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丹。
被告商某某。
原告鄭某某與被告商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鴻亮于2015年2月2日依照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丹、被告商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1996年3月11日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子商某,現(xiàn)年16周歲;楹笤妗⒈桓骐p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打架,原告經常受到被告的毆打,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依法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一、判令原告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二、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撫養(yǎng),要求被告承擔撫養(yǎng)費每月1000元。三、要求對除了被告父親13米正房以外的房子和棚子依法分割。三,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一、不同意離婚;二、同意婚生子歸原告撫養(yǎng)以及由被告承擔撫養(yǎng)費,但被告收入不穩(wěn)定,無法承擔每月1000元的撫養(yǎng)費;三、除了13米房子是被告的父親之所有外,其他的房子和棚子系被告父親花錢買的原料蓋起來的,被告與原告共同支付的人工費,所以房子和棚子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原告與被告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原告請求被告支付的撫養(yǎng)費是否合理。三、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具體有哪些,能否能依法分割。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結婚證二份。證明原告與被告雙方于1996年3月11日登記結婚。
被告對該證據(jù)無異議。
本院認為,該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證據(jù)二、照片(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在夫妻存續(xù)期間,遭受被告的毆打。
被告否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否認打過原告。
本院認為,該證據(jù)系復印件,無法與原件核對,故該證據(jù)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證據(jù)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證書(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存在賭博惡習,并毆打過原告及孩子,對家庭不負責任。
被告對該證據(jù)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對該證據(jù)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證據(jù)四、證明一份。證明宅基地上面除了13米正房以外,房子和棚子均系原告與被告在夫妻存續(xù)期間共同蓋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分割。
被告對該證據(jù)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對該證據(jù)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證據(jù)五、收條(復印件)一份。證明在2008年3月4日,被告的大哥收到了原告與被告的房號地款1700元,所買的地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依法分割。
被告對該證據(jù)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對該證據(jù)的形式要件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jù)的形式要件予以確認。但該證據(jù)無法證明花錢購買的土地具體情況,是否系夫妻共同財產以及能否依法分割應當結合其他證據(jù)予以認定,故本院對該證據(jù)要證明的問題不予采信。
證據(jù)六、婚生子商某戶籍證明(復印件)一份。證明婚生子商某于1998年2月7日出生,現(xiàn)年滿16周歲。
被告對該證據(jù)無異議。
本院認為,本院對該證據(jù)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無證據(jù)向法庭提交。
根據(j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法庭調查及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原告與被告于1996年3月11日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子商某,現(xiàn)年滿16周歲。原告、被告的戶籍均為農村戶籍。原告、被告均無固定工作,靠種地為生,被告在農閑的時候靠打零工賺錢,現(xiàn)原告在外打工,月收入為1500元左右。婚后,原告與被告花了1700元購買了被告父親一塊地,并于1997年蓋了一戶房屋和一處棚子。原告因被告常賭博,并毆打過原告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因而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被告自愿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并共同維持婚姻至今,說明夫妻雙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礎。雖然原告與被告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一定的困難和矛盾,并由此導致了吵架以及由此產生了其他影響夫妻感情的行為,但雙方應互相理解、諒解,共同解決生活中的矛盾和困難,共同維護好夫妻之間的感情。由于原告未能舉出雙方有實質性矛盾并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jù),且被告不認為原告與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無法認定原告與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不符合離婚條件。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不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故本院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論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保囊(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不準予原告鄭某某與被告商某某離婚;
二、駁回原告鄭某某對被告商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00元,減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鄭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鴻亮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徐雯雯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