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23號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平房區(qū)人民法院(2015-2-12)
(2015)平刑初字第23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平房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任某甲,男,漢族,1988年11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合江縣,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四川省合江縣,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平房區(qū)。因涉嫌故意傷害于2014年10月10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8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平房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李晶,黑龍江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平房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哈平檢訴刑訴(201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平房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康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某甲及其辯護人李晶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平房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9日18時許,在哈爾濱市平房區(qū)新疆西路中鐵二十三局工地宿舍內,被告人任某甲與被害人涂某某(男,50歲)因言語不和,雙方發(fā)生廝打,后被人拉開。次日12時許,任某甲因感到在昨日與涂某某的廝打中自己吃虧了,遂持一把錘子,來到涂某某的宿舍內,對其頭部擊打數(shù)下。經法醫(yī)鑒定:涂某某額骨凹陷性骨折,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被告人任某甲于2014年10月10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傳喚到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并認為,被告人任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任某甲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認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初犯、偶犯,且真心悔罪,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建議對其判處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18時,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平房區(qū)新疆西路中鐵二十三局工地宿舍內,被告人任某甲與被害人涂某某(男,50歲)因言語不和發(fā)生廝打,后被人拉開。2014年10月10日12時,任某甲認為在昨日與涂某某的廝打中自己吃虧了,遂持一把錘子,來到涂某某的宿舍內,對其頭部擊打一下。后用已斷裂錘子木把敲擊涂某某頭部數(shù)下。致涂某某額骨凹陷性骨折,系輕傷一級。被告人任某甲于2014年10月10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傳喚到案。民事賠償部分雙方已達成和解,被告人任某甲賠償被害人涂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45000元,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兇器錘子及照片:被告人擊打被害人額骨時所用的工具;
2、被告人任某甲的戶籍證明:被告人任某甲案發(fā)時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3、案件來源、到案經過:2014年10月10日12時許,涂某某報警稱在哈爾濱市平房區(qū)新疆西路中鐵二十三局工地宿舍內,被害人涂某某被任某甲用錘子打傷頭部。2014年10月10日,民警將任某甲傳喚到案;
4、哈爾濱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經鑒定,涂某某額骨凹陷性骨折,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
5、和解協(xié)議、諒解書:被告人任某甲賠償被害人涂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45000元,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6、被害人涂某某的陳述:2014年10月10日12時許,在哈爾濱市平房區(qū)新疆西路中鐵二十三局工地宿舍內,其背對著門口坐著,感覺進來一個人,隨后其頭部就被砸了一下致頭部出血。其看到是昨晚與其發(fā)生矛盾的木工任某甲所為。任某甲又要繼續(xù)打人,其跑了出去,隨后被送醫(yī)院救治;
7、證人吳某某的證言:2014年10月9日晚,在平房區(qū)新疆西路中鐵二十三局工地食堂內,任某甲和涂某某由于說話時有誤會打了起來。2014年10月10日中午12點多,其聽說任某甲和涂某某在昨晚打仗的屋子又打了起來,其過去看到和任某甲打架的人(后經證實為涂某某)右側頭部已經流血;
8、證人任某乙的證言:2014年10月9日晚,他們二人(后經證實為任某甲和涂某某)在平房區(qū)新疆西路中鐵二十三局工地內打架。2014年10月10日中午12點多,二人又在其宿舍打了起來,其當時正在睡覺,聽見打架的聲音,看見他們二人正互相摟在一起廝打,其同宿舍的涂某某頭部正在出血。其趕緊跑出去喊人說打起來了;
9、證人成某某的證言:2014年10月9日晚,其聽到鋼筋工宿舍有打起來的動靜,跑過去看見有二人(后經證實為任某甲和涂某某)在地上廝打,其趕緊拉架。鋼筋工(后經證實為涂某某)站起身后從地上拿起一個十字鎬沖木工(后經證實為任某甲)腦袋上打了一下,木工當時頭部出血倒地了。后眾人就把他們拉開送醫(yī)院了。其第二天聽說他們又打架了,木工把鋼筋工打壞了;
10、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2014年10月9日晚,因言語不和其與鋼筋工(后經證實為涂某某)發(fā)生廝打。2014年10月10日中午,其因前一天被打很生氣就找鋼筋工,進屋后其用干活的木把鐵錘子擊打鋼筋工頭部一下,錘子木頭把折了后,其又用木頭把敲擊涂某某后腦勺兩、三下,致涂某某頭部出血。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任某甲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從輕處罰。任某甲系初次犯罪,可判處緩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任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
院或直接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張立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王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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