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刑初字第00240號
——遼寧省建平縣人民法院(2014-11-10)
(2014)建刑初字第00240號
公訴機關(guān)遼寧省建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因涉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建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qū)彙?014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br>
遼寧省建平縣人民檢察院以建檢公訴刑訴(2014)2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8
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建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宋元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遼寧省建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系建平縣萬壽街道耀利鐵選廠裝載機司機。2014年6月23日8時許,被告人張某駕駛選廠的裝載機把從建平縣萬壽街道扎賽營子村6組通往建平縣耀利鐵選廠的土路修整完后,駕駛裝載機自西向東返回選廠途中,與駕駛紅色彎梁摩托車自東向西行駛的被害人李某相撞,致李某當場死亡。經(jīng)鑒定,李某系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及耀利鐵選廠賠償李某近親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70萬元,并取得諒解。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張某過失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gòu)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無辯解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李某均系建平縣萬壽街道耀利鐵選廠職工。2014年6月23日8時許,被告人張某駕駛裝載機修整自建平縣萬壽街道扎賽營子村6組通往該選廠的土路,在返程中因裝載機的大鏟未落影響其視線,與下班途經(jīng)此處的李某(男,歿年48周歲)駕駛的紅色彎梁摩托車相撞,致李某當場死亡。經(jīng)建平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嚴重顱腦損傷是李某死亡原因。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及耀利鐵選廠賠償李某近親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70萬元,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1、被告人張某供述:2014年6月23日7點左右,我去耀利鐵選廠上班,車隊隊長李某(力)讓我把從萬壽扎賽營子6組通往我們廠礦山的路修一下,我就開著裝載機去了。我修完路后沒把大鏟放下就往山上走,當時看見李某騎著一輛紅色彎梁摩托車下來,等我轉(zhuǎn)過一個彎時,就感覺車被墊起來一下,我趕緊下車查看發(fā)現(xiàn)壓著人了。2、證人李**證言:我聽說我父親李某讓車撞著快不行了,就趕到耀利鐵選廠采礦石的運輸?shù)郎,當時路上停著一輛黃色鏟車,我父親在車轱轆中間躺著頭部被壓碎了,我就報警了。3、證人李##證言:張某開著黃色的裝載機墊完道后往山上走,大鏟在裝載機作業(yè)半徑的正中央,這時李某騎摩托車從礦山下來后停在裝載機前方,接著李某的頭部就被裝載機左前輪碾壓過去,摩托車也被壓碎了。4、證人韓某證言:當時礦上的鏟車正在修道,我聽見有人喊壓著人了,這時鏟車就停下來了,我走到跟前,看見李某的頭部被鏟車的左前輪壓了,他騎的摩托車也被壓上了。5、證人韓某證言:那輛鏟車修完路就往南走,李某推著摩托車從土路的東側(cè)站著,那輛鏟車的大鏟抬的挺高,李某就被車抿倒了。6、證人李*證言:我是耀利鐵選廠的車隊隊長,早上張某上班后,我安排他開鏟車去修那條路。7、書證建平縣公安局現(xiàn)場勘查記錄,平面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了勘驗檢查。8、書證建平縣公安局道路情況說明、路況照片,證實發(fā)生事故路段為耀利鐵選廠用鏟車自修的自用道路。9、書證建平縣公安局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證實被害人李某死亡原因。10、書證常住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張某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1、和解協(xié)議、收條、諒解書,證實李某近親屬得到了民事賠償。上述證據(jù)已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在本單位自修道路上駕駛車輛發(fā)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gòu)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張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和情節(jié),對被告人張某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巖
代理審判員 張 杰
人民陪審員 李德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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