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開刑初字第00238號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法院(2014-12-3)
(2014)開刑初字第00238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5月4日被開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月24日被開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開原市看守所。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以遼鐵開檢公刑訴(2014)第2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劉某某、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了合議庭,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開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良、何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劉某某、唐某、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與本案認定的一致。
被告人楊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全部供認,當庭表示認罪,愿意賠償被害人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某和被害人唐某經(jīng)人介紹談對象,期間楊某某給唐某彩禮錢人民幣20000元,后來雙方解除戀愛關系。2014年5月3日23時50分許,被告人楊某某酒后來到唐某利家,因向其女兒被害人唐某索要彩禮一事,楊某某與唐某發(fā)生口角,楊某某到廚房內取菜刀將唐某、劉某某砍傷。后被張某控制,被趕來的民警抓獲。經(jīng)開原市公安局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唐某右顳部、右頸部軟組織創(chuàng)口均評定為輕微傷,右眶外壁骨粉碎骨折評定為輕傷二級。被害人劉某某多個創(chuàng)口累計15cm以上評定為輕傷二級。經(jīng)法庭調解,民事部分雙方達成賠償和解協(xié)議,被告人楊某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劉某某、唐某物質損失人民幣55000元,其中包括20000元彩禮錢。被告人楊某某對被害人劉某某、唐某賠禮道歉,劉某某、唐某對楊某某的行為予以諒解,撤回對楊某某的起訴,并請求法庭對楊某某從輕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被害人唐某、劉某某的陳述;證人唐某利、張某的證言;扣押物品清單;鑒定意見及被害人病志;當事人的戶籍證明、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開原市公安局城東鎮(zhèn)派出所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醫(yī)藥費收據(jù)、病志、賠償協(xié)議等證據(jù)材料在卷佐證。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控辯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輕傷二級之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成立。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2、積極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酌定從輕處罰;3、得到被害人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4、被告人持械傷人,酌情予以從重處罰;5、致二人輕傷,酌情予以從重處罰;6、屬婚戀引發(fā),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丁寶俊
代理審判員 劉建光
人民陪審員 孫伯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井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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