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開刑初字第00198號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法院(2014-11-5)
(2014)開刑初字第00198號
公訴機關(guān)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康某,男。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14年6月9日被開原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以遼鐵開檢刑訴(2014)1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康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9月16日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開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迪、何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康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與本院認定的犯罪事實基本一致。
被告人康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全部供認,且自愿認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6月4日21時40分許,被告人康某無證醉酒駕駛遼52888號兩輪燃油助力車沿開原市興工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開原市百合軒飯店十字路口時,與由北向南橫過公路的行人張某某(被害人)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張某某受傷之后果。
經(jīng)鑒定:康某所駕駛的遼52888號兩輪燃油助力車屬輕便摩托車,系機動車。
經(jīng)鐵嶺固侖司法鑒定所酒精定量檢驗:康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221.3mg/100ml。
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康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某無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被告人康某供述;被害人張某某陳述;證人張海某、孟某證言;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材料;交通事故車輛痕跡檢驗報告;交通事故車輛技術(shù)檢驗報告;駕駛信息;沈車司鑒所(2014)肇檢字第156號;情況說明;酒精定量檢測報告;戶口證明;無前科劣跡證明:案件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材料在卷佐證,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來源合法,客觀真實,相互間印證一致,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康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成立。被告人康某具有如下量刑情節(jié):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均可酌情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康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已交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丁寶俊
代理審判員 胡 丹
人民陪審員 孫佰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井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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