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開刑初字第00024號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法院(2015-1-28)
(2015)開刑初字第00024號
公訴機關(guān)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4月19日被開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qū)彙?br>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以遼鐵開檢公訴刑訴(2015)第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開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和事實與本院認定的一致。
被告人孫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全部供認,當庭表示認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0月17日12時30分許,被告人孫某某駕駛遼M38657號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開原市業(yè)民鎮(zhèn)清遼村村北頭時,與前方同方向康某長駕馭的畜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康某長、乘車人蘇某艷受傷。肇事后,孫某某棄車逃逸。2014年4月19日孫某某被抓獲歸案。經(jīng)鐵嶺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蘇某艷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經(jīng)開原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孫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蘇某艷、康某長無責任。民事部分雙方達成賠償和解協(xié)議,被告人孫某某賠償被害人蘇某艷、康某長物質(zhì)損失人民幣255000元及肇事車輛,被害人蘇某艷、康某長對被告人孫某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證人王某生、張某才、張某剛、伊某波、朱某林、戴某光、崔某學(xué)、劉某申等人的證言;現(xiàn)場勘查記錄及現(xiàn)場照片;被害人尸體檢驗鑒定書及鑒定材料;車輛技術(shù)檢驗報告、痕跡檢驗報告;駕駛?cè)思败囕v信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的身份證明、開原市公安局證明材料、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賠償和解協(xié)議、收條、諒解書、孫某某住院收據(jù)、門診病歷等證據(jù)材料在卷佐證。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控辯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肇事后棄車逃逸,造成一人重傷之后果,并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成立。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積極賠償被害人物質(zhì)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罰;3、得到被害人親屬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交通肇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六)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丁寶俊
審 判 員 劉建光
人民陪審員 孫伯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井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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