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清民一初字第00673號
——遼寧省阜新市清河門區(qū)人民法院(2014-11-6)
(2014)阜清民一初字第00673號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被告龍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龍某某分家析產(chǎn)糾紛一案,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國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王某某與李某甲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9年12月7日離婚。后李某甲于2011年3月30日與龍某某登記結婚。李某某系李某甲女兒。李某甲于2013年7月12日去世,因李某甲在職死亡,其單位按規(guī)定將其繳納的養(yǎng)老保險個人帳戶內的部分全部退還。原告認為,李某甲在與王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繳納的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其一半應歸原告王某某所有,請求法院依法分割。
被告李某某辯稱:依法判決。
被告龍某某辯稱:退保費是遺產(chǎn),應按繼承處理。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王某某與李某甲原系夫妻關系,雙方生育一女李某某,2009年12月7日雙方經(jīng)清河門區(qū)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龍某某與李某甲于2011年3月30日登記結婚。李某甲于2013年7月12日因病去世。李某甲系阜礦集團清河門煤礦職工,其單位按規(guī)定將其繳納的養(yǎng)老保險個人帳戶內的部分全部退還,計54999.02元。其中09年7月-10年6月每月繳費342元,10年7月-11年6月每月繳費362元,11年7月-12年6月每月繳費518元,12年7月-13年6月每月繳費598元。據(jù)此可確定,王某某與李某甲婚姻存續(xù)期間繳費35148元,龍某某與李某甲婚姻存續(xù)期間繳費14478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當庭陳述,原告提供的清河門煤礦的證明、離婚協(xié)議書,經(jīng)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養(yǎng)老保險金分個人繳納部分和單位繳納部分,此養(yǎng)老保險金是達到退休年齡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即退休金,李某甲在未達到退休年齡而未實際取得退休金就因病去世,對于個人繳納部分,保險機構予以返還,對此返還的個人繳納的養(yǎng)老保險金,屬于婚姻存續(xù)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所繳納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予以分割。李某甲與原告王某某共同生活期間所繳納的部分其中一半應歸王某某所有,李某甲與龍某某共同生活期間所繳納的部分其中一半應歸龍某某所有,對于李某甲個人分得的部分,應按遺產(chǎn)繼承處理,因涉及其他繼承人的訴訟權利,應另案處理。綜上,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王某某分得退保金17574元,被告龍某某分得退保金7239元。
案件受理費225元由原告負擔112.5元,被告龍某某負擔11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國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 高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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