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一初字第00537號
——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qū)人民法院(2014-11-14)
(2014)平民一初字第00537號
原告婁某某,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漢族,遼寧省丹東市人,某某辦事處工作人員。
被告閆某,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遼陽市人,無業(yè)。
原告婁某某訴被告閆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婁某某、被告閆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1987年1月15日登記結婚,婚生一子。2008年起,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被告經常與原告的母親產生矛盾,還因此與原告的哥哥打架導致原告的哥哥被判刑。被告不信任原告,多次到原告單位去吵鬧。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原告左胳膊被燙傷。2012年8月起,被告有時將原告反鎖在門外,2013年8月起,原告未再回家居住過,F(xiàn)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起訴要求:1、判決離婚;2、判決坐落于建工街的房產歸原告所有,坐落于本溪市平山區(qū)的房產判決歸被告所有;3、其他財產平均分割。
被告辯稱:不同意離婚,夫妻感情沒有破裂。1、我對原告及孩子都有很深的感情,我們至今還有夫妻生活,原告是從2014年10月開始不回家的;2、孩子沒有工作,也沒有結婚,若我與原告離婚會影響孩子的就業(yè)和婚姻;3、我尊重原告的父母及家人,照顧原告重病的父親吃飯,為原告的父親洗衣服。原告家需要用錢,我都毫不猶豫的出資;4、原告的哥哥被判刑是因為他毆打我,原告哥哥的性格較蠻橫;5、我并沒有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1月15日登記結婚,婚生一子;槌醴蚱薷星樯锌桑笠蚣彝ド瞵嵤庐a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不睦。2013年3月,原告曾到本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判決駁回了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戶口本、(2013)平民一初字第00124號民事判決書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筆錄在案為憑,業(yè)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雙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因生活瑣事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致使夫妻間產生矛盾,原、被告均有一定責任,F(xiàn)被告以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為由,不同意離婚,并愿意維系夫妻關系,原告亦應念及多年夫妻感情及子女利益,給被告一次和好的機會。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加強彼此間的溝通、理解,夫妻關系是可以改善的。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宜判決離婚。據(jù)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婁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 洋
人民陪審員 周亞娜
人民陪審員 徐桂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閆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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